12月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青岛市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
近期,《青岛市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向社会公布,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24条,立足青岛市实际,主要对城市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节能环保作出了规定,健全“建、管、养、罚”一体化管理机制,依法提升城市景观照明管理水平。
《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对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的编制作出规定。以规划为引领统筹全市城市景观照明设置,规定市城市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明确专项规划编制要求,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做好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地理风貌、历史人文特征相适应,合理控制设置范围和规模,因地制宜划分城市景观照明的优先建设区、适度建设区、限制建设区、暗夜保护区。规定市城市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景观照明技术规范,明确相应的照明亮度、功率密度、光污染限制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等要求。
《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要求严格按照专项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科学确定设计方案,高层公共建筑物的城市景观照明应当优先采用内透光照明方式,严格控制照明亮度和功率密度,做到城市景观照明合理布局、高品质发展。同时,加强重点区域管理,《办法》第十条对重点做好浮山湾、青岛湾、唐岛湾等滨海湾区,特色商业街区及机场、车站、码头等区域的城市景观照明管理作出规定。《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明确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按照规划需要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其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既有建(构)筑物按照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而未设置的,经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同意,城市景观照明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可以组织设置。
《办法》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规范了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明确运行维护责任。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规定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由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负责运行维护。明确运行维护要求。对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维修维护、设施安全、网络安全等进行规范,规定应当加强设施的安全检查和检测,保持安全防护和隔离措施功能完好,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和防护措施,确保设施安全运行。强化集中管控。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制定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开启和关闭具体管理办法,按照不同时段,对全市设施进行统一调度和管理。同时,规定城市景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集中控制系统,对重点区域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进行集中控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的其他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统一接入集中控制系统,利用集中控制系统的技术优势,提升智能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办法》将节能环保要求贯穿城市景观照明工作始终,体现在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等各个环节。《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对节能环保提出明确要求:要求城市景观照明应当合理选择照明方式,采用节能环保的产品、设备和灯控技术,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和低能耗环保产品,鼓励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禁止使用超亮度、超能耗灯具,从源头上减少光污染。加强节能管理,明确城市景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城市景观照明能耗情况,合理控制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开启时长、范围和能耗;开展绿色照明、节能减排宣传,普及节能环保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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