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济南市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济南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就市司法局现将市城市管理局起草送审的《济南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标准规范建设城市功能照明设施,装灯率应当达到100%;未配套建设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的城市道路,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道路产权单位逐步配套完善。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市照明建设和管理,保障市民生产生活,改善城市照明环境,促进能源节约,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和《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各区县城区范围城市照明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原则)城市照明工作遵循规划统领、以人为本、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和美化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 (责任分工)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照明工作,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莱芜区城市功能照明建设管理工作。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莱芜区负责本辖区城市景观照明建设管理工作;其他各区县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照明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乡交通运输、园林和林业绿化、文化和旅游、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照明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节能)本市鼓励在城市照明建设、运行、维护中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时淘汰高耗低效照明产品,推进城市照明管理的信息化和智能化。
第七条 (联席会议)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牵头组织建立全市城市照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供电企业,协调解决城市照明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八条 (检查记录)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照明检查记录制度,记录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照明能耗和效果等情况。
第九条 (社会监督)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对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自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五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并反馈;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十条 (规划总纲)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交通安全等要求,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城市照明效果提出要求。
第十一条 (规划编制)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 (征求意见)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现行规划)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济南市城市照明总体规划(2018-2035年)》(以下简称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继续适用。
第十四条 (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年度城市照明设施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六条 (景观照明建设范围)城市景观照明建设范围,执行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的市级和区级城市照明架构范围。
第十七条 (建设主体)新建、改建的建(构)筑物或城市广场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配套建设城市照明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审查方式)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配套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纳入同级行政审批机构联合审查。
(二)符合照明亮度、发光强度控制要求,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并与城市空间环境相协调,符合城市历史文化风貌;
第二十条 (补贴政策)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的需要,给予适当补贴。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经费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功能照明)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标准规范建设城市功能照明设施,装灯率应当达到100%;未配套建设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的城市道路,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道路产权单位逐步配套完善。
第二十二条 (照明设施移交)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符合下列条件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可以移交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移交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书面交接协议,并协助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智能控制)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系统,实行分区、分级、分时控制。各区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系统,并逐步纳入全市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系统。
第二十六条 (维护标准)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城市照明的实际,制定、公布全市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维护责任)城市照明设施专业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标准,编制维护计划,严格执行城市照明设施维护技术规范,对城市照明设施定期进行检测、普查,及时排除城市照明设施隐患,保障城市照明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 (维护方式)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移交管理后,由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日常维护,可以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专业维护单位。
第二十九条 (紧急抢险)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发生故障的,建设单位或者专业维护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或者处理,单灯故障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修复,线路故障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修复,复杂故障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修复。
城市照明设施维护专用车辆执行紧急抢修任务时,应当在作业场所周边设置警示标志、隔离栏等安全防护设施,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因事故造成城市照明设施损坏的,事故责任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立即通知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处置。
(三)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第三十一条 (节能要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开展能源节约工作,制定城市照明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优先发展和建设城市功能照明,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城市景观照明亮度和能耗。
第三十二条 (节能方式)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和改造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应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城市照明应当推广高效光源和灯具,禁止使用高耗低效照明产品,限期淘汰已使用的高耗低效照明设施。
第三十三条 (照明启闭)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启和关闭,并根据季节和天气因素及时调整。具体启闭时间由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社会投资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可以参照政府投资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启闭时间进行开启和关闭,但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和道路交通安全。
第三十四条 (节能措施)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节能控制措施,实现按需照明。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可以根据需要实行半夜灯控制;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可以按照平日、节假日等模式进行控制,其用电应当与商业、办公等其他照明用电负荷分开,实行单独计量。
第三十五条 (节能培训)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照明行业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对城市照明建设、维护和管理等单位开展节能培训。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城市照明设施存在下列行为的,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城市功能照明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
第四十二条 (执行要求)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等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权限执行本办法规定。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飞速发展,城市照明保障城市运转、市民出行、展现泉城风貌的作用日益凸显,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下,我市城市照明设施建设不断加速,取得长足进步。
功能照明方面,基础过硬、不断完善。至2018年底,市区路灯达12.6万盏,区域集中控制点1087处,电缆总长超过3200公里,总容量3.2万千瓦。功能照明覆盖东至章丘区309国道收费站、西至长清区大学科技园(跨度60公里),南至市中区103国道、北至二环北路(跨度30公里)区域,范围不断扩大。
景观照明方面,起步较晚、发展较快,2007年以前主要以霓虹灯为主,位置散、耗能高、档次低。以2009年“全运会”和2012年“十艺节”为契机,我市投资3.5亿元(财政2.07亿、社会1.43亿),城区建成1364处单体景观照明设施,形成了“十路、十桥、十园、十场”景观照明体系,亮化水平逐年提升。去年以来,市内6区建成包括100多条主要道路,泉城广场、西客站、汉峪金谷等30个重要片区439栋楼体,以及旅游路、马鞍山路、八一立交桥等10余处绿化带景观照明设施,“明湖秀”和“一湖一环”景观照明缤纷点亮泉城,围绕打造具有独特韵味“不夜城”,塑造“泉城之夜”品牌,一批景观照明项目正在实施。
设施建设突飞猛进的同时,我市城市照明管理长期存在着一些问题,近年来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愈显突出,制约了城市照明管理工作的开展,主要表现在:
(一)体制不顺。我市当前实行一级城市照明管理体制。市局负责全市功能照明,以及北园、顺河、二环高架等十余座道桥的景观照明建设、监管和维护。县区目前管理工作尚需要进一步理顺。
(二)责任不明。建设方面,背街小巷等区域功能照明“有路无灯”问题突出,约占全市路灯总量2%,市见大。运行、维护方面,途经村镇的公路等区域功能照明“有灯不亮”问题表现突出。景观照明建设主体不一,随意性大。
(三)发展不均。区域发展不均衡。建设标准不统一,设计水平、建设质量不平衡,缺乏主题,协调性不高。节能产品质量和效果参差不齐,“节电不省钱”。路灯工程“带病移交”。
(四)依据不够。现行管理依据,包括《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等,内容分散,管理面窄,局限性大,操作性差。
(五)资金不足。建设、维护财政投入与实际需要存在差距,缺少社会资金参与,各区建设、维护资金保障情况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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